揭府办〔202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中国足球彩票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七届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足球彩票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
中国足球彩票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国足球彩票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揭阳建设,根据《{办公厅中国足球彩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国足球彩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足球彩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行政管理需求,按照一定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研判,作出评估报告并进行评估结果运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足球彩票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系统、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后评估: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三)备案机关审查发现较多问题的;
(四)拟作重大修改的;
(五)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
(六)制定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
已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应当同时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组织评估,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组织评估。
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评估;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组织评估。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进行。
第九条 评估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技术规范性、执行情况及其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可以采用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分析数据等方式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机关的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参加。
(二)制订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具体工作分工、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其他评估准备工作。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标准开展: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的规定相一致;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措施,是否存在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三)协调性评估。主要评估与同位阶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冲突,各项制度之间是否互相衔接。
(四)操作性评估。主要评估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制定技术规范性。主要评估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学习宣传、配套制度建设、实施总体情况;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废止或者继续实施。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
(二)起草评估报告;
(三)有条件的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四)正式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执行情况、实施绩效、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等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期限届满前完成。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一般应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整体评估;仅需要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实施情况的,可以对该部分条款进行单独评估。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废止或者继续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规范性文件评估结果,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修改、废止或者继续实施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工作,防止行政管理制度断档,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延续性。
第十九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给予保密。
第二十条 评估机关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在报告形成后5日内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报告所提建议可行、合理的,可将评估报告的建议报送政府或者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